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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2号)和科技部《关于推进科技支疆工作的意见》(国科发计〔2008〕4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疆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
  二、新疆科技计划优先支持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并对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申请者开放,重点支持我区与区外共建科技平台的项目。
  三、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独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自治区认定标准的,从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中给予20~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四、企业在新疆承担科技支疆合作项目,进行新产
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鼓励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新疆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比例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实行2年内分期到位。
  七、鼓励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到新疆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自治区财政部门核准,其应纳所得税可先征后返。
  九、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属于工业项目的,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8〕233号)。
  十、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企业投资属于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在新疆境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属于科技支疆工作需要选派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开发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十二、鼓励全国各中介组织参与科技支疆行动,从事跨地区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评估等专业化服务。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机构、创业投资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科技支疆行动。根据科技支疆的重点任务,为新疆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个人和中介组织,由受益单位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在科技支疆合作项目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由合作方约定。该项目在新疆转化成功后,并产生效益的,所在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该项目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申请费和专利年费等费用由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给予资助。
  十四、重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选派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到东部发达省市挂职锻炼半年到一年;并结合重大合作项目实施需求,在科研、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程技术领域选派一批科技骨干人才到国内外大学和相关科研机构进行半年到一年的进修学习。
  十五、随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到我区工作的区外高层次科技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不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六、为实施科技支疆重大科技合作项目,需引进经营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引进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代缴社会保险等代理服务;对引进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户口、暂住证等,给予优先办理。
  十七、随科技支疆合作项目来新疆工作的区外人员在区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在成本中列支。
  十八、随科技支疆合作项目来新疆工作的区外高层次科技人员可以以其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形成的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自治区有关科技奖项,并可按规定申报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对在科技支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九、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科技支疆合作项目,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含兵团)参与实施科技支疆项目的,均适用本规定。

(2008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新政发[2008]50号文件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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