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
  1.机构概况。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及分工、内设机构、工作职能、工作规则等。
  2.行政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工作规划等。
  3.政策法规。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
  5.社会服务。主要是本机关依法依职能办理的各种服务项目。
  6.工作动态。主要是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
  本机关网站为新疆科技厅网站,网址:www.xjkjt.gov.cn
  (三)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法免予公开范围之外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联系电话:3835353,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邮政编码:830011。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新疆科技厅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新疆科技厅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自治区科技厅纪检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991-3838864? 信访:0991-3838611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
  邮编:8300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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